112人已浏览 时间 : 2015-12-06 19:40:23
导语: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柴某、刘某租房子装修成会所,再组织卖淫女在会所内卖淫。 今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柴某、刘某因组织卖淫分别获刑。 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柴某出资、刘某租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新玛特八楼部分房屋后装修成无名会所。之后,二人招募并组织多名卖淫女多次在会所内进行卖淫活动。 12月19日…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柴某、刘某租房子装修成会所,再组织卖淫女在会所内卖淫。
今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柴某、刘某因组织卖淫分别获刑。
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柴某出资、刘某租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新玛特八楼部分房屋后装修成无名会所。之后,二人招募并组织多名卖淫女多次在会所内进行卖淫活动。
12月19日1时许,该无名会所被查获,现场查获卖淫女及嫖客共计十九人。
当日,柴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柴某、刘某通过招募等手段,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柴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今年8月,法院一审认定柴某、刘某犯组织卖淫罪,柴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今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